大工大校发〔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改造工作,促进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教职员工的设计、制作水平,节约教学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中型仪器设备改造、设计和研制工作是解决和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重要途径,也是反映学校实验教学水平,提高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章 改造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仪器设备指原值十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已经报废或已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但其主体完好,只是数据输出及电路控制系统技术落后或已老化而无法使用,若更换部分配件,采用新技术对其加以改造,则可以用少量的投入,使这些仪器设备可以在教学科研中重新得到很好的利用。
第五条 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申报立项:
1.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市场上没有现成可供采购的仪器设备;
2.市场虽有现货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现有设备升级改造可以节约经费;
3.市场现有产品存在某些严重缺陷,无法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改造设备更具科学性、实用性,所能完成的实验项目更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效果良好;
4.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
5.改造仪器设备总造价(含制作人员的设计费、劳务费等)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在质量、性能上优于同类产品;
6.有经费计划且具有相关技术力量和制作水平,设计合理,技术先进。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改造项目征集及发布
各教学单位对购置期8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可以提出技术改造申请,填写设备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并附必要性说明材料。经物资设备处、科学技术处及设备专家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改造项目申请
校内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人员均可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申请,填写项目审批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改造方案、改造周期、预期经济技术指标,与改造同类仪器设备的价格、技术指标的比较,改造所用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改造项目评审
由物资设备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方案,确定项目承担人(课题组),核定改造费用,提出改造经费额度建议。
第九条 改造项目立项审批
通过专家评审的改造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改造经费额度,报主管校长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立项项目需到科技处备案。
第十条 改造项目结题验收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物资设备处、科学技术处组织使用单位和设备专家对所改造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达到改造方案预期目标的予以结题验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处是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改造的立项、审核和管理、验收。
第十二条 设备改造项目等同于教育厅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按批准的改造项目费用,计算科研经费额。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教职员工进行仪器设备改造给予鼓励和支持,对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改造项目,作为职称评定一项依据。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改造目标的,改造项目将不予验收,改造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自行承担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改造经费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报销单据由物资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资设备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月6日